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通过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