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二)保障献血工作经费;(三)组织开展献血宣传、动员;(四)组织建设献血屋等设施;(五)组织建设献血应急单位信息库。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献血宣传、动员等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