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园林和绿化、审计、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