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