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开山采石企业或者宕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的,由地矿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地矿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