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地矿部门对决定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