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山采石的,由地矿部门责令停止开采,限期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超越规定的范围开山采石的,由地矿部门责令退回到规定的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回到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