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整治。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山体和环境整治的责任,负责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山采石企业必须履行山体和环境整治的义务。在风景名胜规划区内的宕口,应当按照景区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