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山采石企业不履行整治义务的,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治,逾期不整治的,由镇人民政府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该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