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重点水域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