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填埋河湖、沟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域设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