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