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