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着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