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荡、湿地等各类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和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的水环境保护,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