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范采取防止渗漏、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并定期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破坏地下水资源。深层地下水井停止使用二年以上的应当采取封存措施,停止使用五年以上的应当封填。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