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