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水生态健康养殖、工厂化池塘生态系统养殖、节水养殖等技术,减少养殖废水排放,降低水产养殖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