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水面漂浮物清理,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保证水面清洁。

禁止向水域内倾倒、抛弃工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