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水面漂浮物清理,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保证水面清洁。禁止向水域内倾倒、抛弃工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