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乡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分流设计应当纳入施工图审查。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屋面公共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厨房、车库的排水管道等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