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船舶、船员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渔业船舶之间以及纯渔港水域内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