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船舶、船员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渔政渔港监督船艇以及在从事捕捞、养殖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非营业性运输期间的渔船,免缴航养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