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产资源的保护、增殖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染物。渔业水域受到污染,造成水产资源损失或者影响渔业生产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