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产资源的保护、增殖第十九条有效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渔簖禁用期。跨市水域的渔簖禁用期由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与外市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