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船舶、船员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渔业船舶及其职务船员应当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考核合格,取得有关技术、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