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捕捞业第十三条有效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作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