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二条有效养殖水面、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确认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应当维持原状,任何一方不得干扰和阻碍养殖生产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