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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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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渔业活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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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