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条有效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