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