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