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把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