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其他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