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定期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