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