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实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推进区域和城乡信息化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