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第一节 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与工业化的融合,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信息经济,促进转型升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