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