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