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实行共享,避免多头重复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说明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