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信息工程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化有关规划、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提出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规定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