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抗旱防汛设施和参加抗旱防汛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抗旱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