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抗旱防汛设施和参加抗旱防汛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抗旱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