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抗旱防汛督察、抢险救灾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建立抗旱防汛应急专业队伍,加强抗旱防汛工作督查和应急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抗旱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