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防汛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