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防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