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卫生、气象、安全生产监督、通信、农垦、电力、铁路等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防汛的相关工作。有抗旱防汛任务的其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抗旱防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开展抗旱防汛、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