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三章 灾害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抗旱防汛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做好灾后恢复以及相关善后工作,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