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三章 灾害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抗旱防汛结束后,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的核实、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虚报、瞒报。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委托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水旱灾害进行分析和评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