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秸秆、垃圾等的,由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