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秸秆、垃圾等的,由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