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文物保护设施的,由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